2008年6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一名失足犯罪的外来创业者被依法不捕
外来人员在慈溪犯罪享受“同城待遇”
李建军 仝永涛

  一名外地来慈溪的务工人员,经过数年辛勤劳动开办了一家服装加工厂,却因一时贪图便宜收购明知是偷盗而来的财物,涉嫌犯罪;检察官在审查批捕阶段,经过细致审查,认为对其予以取保候审也不致于妨碍侦查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6月27日,当得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家人在对检察官连声道谢的同时,一再表示将认真配合诉讼程序的进行。
  现年28岁的张某是河南永城人,早在2003年就来到慈溪市打工,小伙子经过几年的辛勤劳动,在慈溪开办了自己的服装加工厂,并在慈溪娶妻成家,称得上是“小有成就”。今年6月7日,有个叫“阿三”的安徽人找上门来,说有几台做衣服的机器要卖,张某看到价值2万余元的机器才卖4000元,虽然意识到可能是偷来的东西,但还是贪图便宜将机器买下。在警方破获盗窃案之后,张某也随之被抓获。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在提审时了解到,张某购赃是出于自用的目的,主观上恶性不大,而且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属于初犯和偶犯,所涉赃物已经被及时追回,犯罪情节比较轻微。
  此外,张某自2003年来到慈溪后,一直有着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也有较为稳定的住处。从2007年年初开始,张某已经在城区某村投资开办了一家服装加工厂,投入资金十万余元,工厂还雇佣了17名工人,生产经营一直比较正常。检察官还发现,工厂业务上的联系一直由张某一人负责,如果对其予以逮捕羁押,则势必中断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对其工厂及整个家庭不啻为毁灭性打击。
  因此,出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保障外来人员同城司法待遇的考虑,6月26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6月27日,走出看守所的张某面对检察官留下了眼泪,一再表示将吸取教训,守法经营。